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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學生修畢學分學程所規定之學分者,大學應發給學程學分證明;學生修畢學位學程所規定之學分,經考核成績及格者,大學應依法授予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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