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二、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四、在分校就讀。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九、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