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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其申請學歷採認,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1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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