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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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