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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一、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大學學士班(不包括空中大學)肄業,修滿二年級下學期,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一)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二)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符合年滿二十二歲、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一)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二)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三)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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