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教育文化機構,以二二八事件發生時,依當時法令已設立或已實際運作者為限;其範圍如下:一、各級學校及幼稚園。二、報社、雜誌社、出版社、通訊社及廣播電臺等機構。三、戲院、劇院(場)、舞蹈社、劇團、樂團、電影院及圖書館等機構。四、其他依當時教育文化等相關法令設立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