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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之。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人員,不得兼辦出納及經理財物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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