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學校法人會計、出納事務之處理,得由學校法人所設最高層級私立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兼辦。私立學校應設置會計單位及會計人員,會計單位之主管為主辦會計人員,餘為佐理人員。前項會計單位之名稱、編制及會計人員之職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