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學校法人應就財務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出席費及交通費之支給。二、公債及短期票券之購買、動產購置及其他投資事項。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四、募款、收受捐贈、借款、資本租賃之決策、執行及記錄。五、負債承諾與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