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學校法人應就人事事項,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專任董事、專任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二、校長選聘及解聘。三、學校法人行政人員之聘僱、敘薪、出勤、差假、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待遇、福利、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