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學校法人及學校之稽核人員或委任之會計師,應依規定分別對學校法人、學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以衡量其對現行人事、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其職權如下:一、人事、財務、營運等活動之事後查核。二、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三、學校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四、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五、專案稽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