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學校應就關係人交易,訂定管理規章及設計作業程序與內部控制點。前項關係人交易,指學校法人或學校與下列自然人或法人間之買賣、租賃、資金借入行為:一、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二、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配偶。三、董事、監察人或校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四、由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所擔任董(理)事長之法人。五、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與學校法人董事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