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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所稱獎勵、補助,指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學校之獎勵、補助;所稱學校法人前一年度歲入總額,指學校法人前一學年度決算收入,扣除附屬機構之收益及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經費後之金額。
前項學校法人設有多所學校者,學校主管機關對個別學校之獎勵、補助金額,應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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