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投資購買國內外同一公司發行之公司債券及股票,其額度合計不得逾同一被投資公司發行在外之公司債券及股票總數之百分之十,其金額並不得逾前一季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淨值總額之百分之二;投資於任一受益憑證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逾該受益憑證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其金額並不得逾前一季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淨值總額之百分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