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教職員或遺族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前,得要求保險人交付年金保險單條款,並明確告知年金保險內容及投保規定。必要時,得要求保險人派員當面說明。儲金管理會於核定教職員或遺族擇領或兼領定期給付申請後,應通知承保保險人主動接洽教職員或遺族辦理年金保險投保手續。保險人應於完成投保手續後,檢附相關文件,向儲金管理會申請撥付保險費。保險人收到年金保險費後十五日內,應掣發保險費收據,連同年金保險單寄交投保之教職員或遺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