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監理會任務如下:一、退撫儲金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計畫之審議。二、委由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受託金融機構)辦理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之年度計畫審議。三、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年度預算、決算之覆核。四、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管理績效之考核。五、其他有關退撫儲金及原私校退撫基金之業務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