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教職員經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資遣者,於接到資遣核定通知後,應填具資遣人員年資表三份及資遣給與選擇書,檢附全部任職證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由服務學校彙轉儲金管理會審定後,報監理會轉本部備查。前項資遣人員年資表必要時,得由服務學校代填報送。第一項資遣人員應於資遣給與選擇書中選擇於資遣時領取資遣給與,或於年滿六十歲再領取退撫儲金本金、孳息或辦理年金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