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其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公死亡。教職員除因犯罪自殺死亡者外,比照病故者給與遺族撫卹金。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指經服務學校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者:一、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二、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三、於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四、盡力職務,積勞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