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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辦法所稱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
前項所稱改名,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改為不同類型高級中等學校。
二、其他因學校校務發展需要之改名。
第一項所稱改制,指下列情形之一:一、高級中等學校:(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學。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
(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為專科學校,或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二、私立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一)國民小學改制為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
(二)國民中小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三)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小學。
(四)國民中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
(五)國民中小學改制為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前項第二款改制後之學校,以私立學校為限。
第一項所稱合併,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與其他學校連同其分校、分部之合併。
二、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合併其他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
三、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國民中學、私立國民中小學及私立國民小學,改隸為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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