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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分校,指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學校。
本辦法所稱分部,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必要時,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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