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分校,指學校因校務發展需要,於本校以外之其他直轄市、縣(市)單獨設立,並具有完整之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學校。本辦法所稱分部,指學校因教學實際需要,設立隸屬於本校之教學單位,必要時,並得設行政分支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