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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新設合併後之學校應置校長一人,第一任校長,比照新設立之學校校長,分別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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