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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私立學校間之合併,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各該學校校務會議及學校法人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向合併後學校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定。
但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同級或不同級私立學校間之合併,無須擬訂合併契約。
公立學校間之合併,各該學校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經各該學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報合併後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核定。
但學校主管機關基於教育政策需求,得主動進行公立學校間之合併,免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前二項學校合併前後學校主管機關不同,合併後之學校主管機關於審議學校合併申請時,應徵詢合併前各該學校主管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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