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學校得考量自身資源條件及發展重點,選擇合適之合併對象,進行合併規劃,並提出合併申請。各該主管機關得衡酌高級中等教育與國民教育發展趨勢、學校分布狀況及教育資源配置情形,建議及協助相關學校進行合併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