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學校下列改制情形,準用本辦法有關各該級學校設立之規定:一、國民中小學或國民中學改制為國民小學。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學。三、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改制為國民中小學、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四、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