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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學校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改名為不同類型高級中等學校,每年以一次為原則,各該主管機關審核程序如下:一、學校應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學校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二、各該主管機關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議;必要時,得辦理實地訪視。
三、各該主管機關得就改名後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必要時,得同意其先行籌備半年至一年,並得延長,延長期間為半年至一年,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改名為不同類型高級中等學校,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者,核定改名為其他類型高級中等學校;其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實地訪視或先行籌備者,應經實地訪視或籌備完成,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改名為其他類型高級中等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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