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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學校設立分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
二、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分部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三、校地面積不得低於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各該級、該類學校設立基準最低校地面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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