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學校設立分部,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二、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分部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三、校地面積不得低於第七條至第十條有關各該級、該類學校設立基準最低校地面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