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會基金之用途如下:一、分配補助學校財團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發展校務之支出。二、本會辦理募款有關業務所需經費之支出。三、本會行政經費之支出。四、其他與本會業務有關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