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董事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第九款依法令所定有關董事會之職權屬重要決議事項者,亦同。本會開會時,各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