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所定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名稱及變更後學校法人之名稱。二、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創辦人名冊。三、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名冊及其任期。四、學校法人監察人名冊及其任期。五、學校法人設立基金。六、所設私立學校之名稱。前項第五款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應不少於變更組織前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設校時法規所定設校基金額度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