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名稱及合併後學校法人之名稱。二、合併後學校法人創辦人名冊。三、合併後學校法人董事名冊及其任期。四、合併後學校法人監察人名冊及其任期。五、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基金。六、合併後所設私立學校之名稱。前項第五款所稱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應不少於變更組織前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於設立時法規所定設校基金額度百分之三十之加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