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變更後之主管機關為第九條第三項及前條第四項規定之核轉時,應通知因合併而消滅之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主管機關為法人解散之處分,並由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主管機關通知因合併而消滅之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前項解散處分及向法院聲請法人解散登記之通知,於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與變更前之主管機關為同一時,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於許可合併時,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