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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宗教研修學院完成籌設後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設校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常費,且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具募款能力。
二、設校基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並存入銀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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