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宗教研修學院之校地,其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且應毗鄰成一整體,不得畸零分散。
前項校地應符合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等相關法令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