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私立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賸餘款之投資及流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併同總分類帳各科目彙總表,向學校主管機關申報本月份下列情形:一、投資項目、金額之增減變動或投資額度之動支情形。二、流出、流入情形及流入款項之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