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核准動支設校基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私立學校完成立案開始招生後第四年起,始得開始動支。二、按各該學校主管機關所定比率逐年動支;其動支總額,不得超過立案招生當時設校基金總額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