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各級私立學校,指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許可立案之私立大學、專科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各類私立學校,指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許可立案之私立學校,其類別符合相關教育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