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條私立學校停辦或學校法人解散時,其在校學生,由原校發給轉學證明書,轉學他校;必要時,得由學校主管機關分發至其他學校。私立學校依本法規定進行改制、合併時,其在校學生不願就讀改制、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