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條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督。教育部為監督前項財團法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私校退撫基金監理小組。私校退撫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