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該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各級學校法令之規定,考量地區需要及學校分布等因素許可之。前項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之條件及其審核程序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