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會議。三、董事會議未能依章程規定召集,致學校法人運作產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