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創辦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三個月內,將籌設學校法人之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並將捐助之所有財產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
違反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限,經法人主管機關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完成者,廢止其許可;其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者,並通知該管法院撤銷其設立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