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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經停止招生或廢止原設立之核准者,其已招收之學生,得就讀原校至畢業為止。
前項學生得請求學校發給轉學證明,並輔導其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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