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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應有足夠校地面積,其規定如下:一、學生總人數未達三百六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三千八百二十五平方公尺。
二、學生總人數為三百六十人以上未達五百四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六千二百五十五平方公尺。
三、學生總人數為五百四十人以上未達八百四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公頃。
四、學生總人數為八百四十人以上未達一千二百六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公頃五千平方公尺。
五、學生總人數逾一千二百六十人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每增加一名學生至少應增加十平方公尺。
學校所在社區公共設施可供學校作為體育教學使用,且能提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校地面積標準,得酌減該公共設施可提供使用面積之二分之一。
但酌減面積不得超過校地面積之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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