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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其規定如下:一、學生總人數未達三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學生總人數為三百六十人以上未達五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學生總人數為五百四十人以上未達八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四、學生總人數為八百四十人以上未達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五、學生總人數逾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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