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其規定如下:一、學生總人數未達三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學生總人數為三百六十人以上未達五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學生總人數為五百四十人以上未達八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四、學生總人數為八百四十人以上未達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五、學生總人數逾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