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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受理各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事宜,應設立保送甄試委員會或納入招生委員會辦理,必要時得設立聯合保送甄試委員會辦理甄試作業。
辦理招生作業時,應將甄試時間、地點、資格、錄取名額及類科別、成績計算標準、保送學生權利義務等事項明訂於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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