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離島地區內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之應屆畢業學生。
前項學生申請保送,應設籍離島地區至少九年,並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申請保送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小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之教育。
二、申請保送大學校院者,應於離島地區接受並完成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之教育。
前項第二款之規定,於未設置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之離島地區,得以就讀該離島鄉所屬縣之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附設進修學校代之。
申請保送設籍時間以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登記者為準。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