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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學校外購盒餐食品或團體膳食之廠商,應取得政府機關優良食品標誌驗證或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稽查、抽驗、評鑑為衛生優良者。
學校得隨時派員或委託代表到廠瞭解食品衛生管理作業,發現有衛生不良之情形,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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