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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學校食品製作,應遵行下列事項:一、製備、烹調、配膳等區域之地板應保持乾燥清潔。
二、禁止在室溫下解凍。
三、所有用具、刀具、砧板、容器、冷凍冷藏庫,應依生、熟食完全區隔。
其中刀具及砧板須明顯標示顏色,以利區分。
四、刀具及砧板使用後,應立即清洗消毒。
五、生、熟食食品嚴禁交互污染。
六、熟食食品應立即加蓋熱存或迅速冷藏。
加蓋熱存食品中心溫度在攝氏六十度以上,迅速冷藏食品溫度在攝氏七度以下。
七、剩餘沾料禁止再供應使用。
剩菜、剩飯未於三十分鐘內妥善冷藏貯存者,禁止隔餐食用。
隔餐食用者應再復熱。
非當日製作之菜餚應丟棄。
八、備有足夠且經殺菌消毒完全之抹布,不得用同一條抹布擦拭二種以上之用具或物品。
九、食品驗收、洗滌、餐具洗滌及殘餘物回收作業等區域,應與食品製備、烹調、配膳等區域有效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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