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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護理人員,指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並實際負責學校衛生及護理業務者。
公立學校依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進用醫事人員,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以公開競爭方式甄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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