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學校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包括下列事項:一、有關健康體適能、健康飲食、壓力調適、性教育、菸害防制及藥物濫用防制等增進健康之活動。二、有關事故傷害防制、視力保健、口腔保健、體重控制及正確就醫用藥等提升自我健康照護行為之活動。三、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學校應鼓勵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等參與前項活動。